再想逃过劫难就不那么容易了

来源:本站添加时间:2017/3/5 点击:0
曾经代理了某官员受贿案子中有一辆价值28万元的轿车没有不计算进“受贿额”,使某官员少坐牢几年。恨归恨,法律规法律,不能因为对人行为的气愤、不能因为当事人是贪官,就违背辩护人的职责而不去寻求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法律。
事情是这样的,一开发商送给某官员一辆价值28万元的轿车,但等记的车主是开发商。调查过程中,开发商否认是送,只承认是借,而某官员也一直说是借,事实上,这个车已经在某官员手中使用近两年了,其中还出了回车祸,当时某官员主动陪了对方2万元损失。在一个不大的县城谁都知道这个车是某官员自己的。 经过我在庭上“违心”的据理力争,最终这一数额没有被认定,使得某官员起码少坐3年牢吧.
两高”意见出台了,其中第八项:(八)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
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收受请托人房屋、汽车等物品,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,不影响受贿的认定。
认定以房屋、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,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。具体认定时,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,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:(1)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;(2)是否实际使用;(3)借用时间的长短;(4)有无归还的条件;(5)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。
可见今后官员们收受这些不动产或准不动产时危险的系数增大了,可要当心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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