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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»刑事案例»贪污受贿
案情:甲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,因持有与其收入不符的巨额来源不明财产,且其不说明来源,被法院依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判刑。在甲服刑期间,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发现新的线索,查清了甲的巨额财产来源均系其受贿所得。 分歧意见: 第一种意见认为,对甲应当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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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嫌疑人周某是某乡政府的出纳员,2003年至2005年多次挪用公款共12万元与人合伙投资苗木种植。2006年上级对该乡政府进行财务审计,周某担心其挪用行为将被发现,十分慌张,遂携带单位当日收取的3000元社会抚养费和一张存有2万元备用金的银行卡外逃
2003年11月某县交通主管单位举行新建办公楼落成典礼,邀请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、当地政府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参加,受邀单位都送来了几百上千不等的礼金表示祝贺,该单位也专门安排财务人员收钱并开具收据。在该县承接了多处桥梁和道路修建工程的私营企业老板
最近,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报道(2007年4月21日检察日报报道):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政府公务员王某,1997年受政府安排到重庆某大学脱产学习,学制3年。按照相关规定,只要王某学习期满后取得毕业证书,可以凭发票到单位报销学费。 由于王某头一年里三天打鱼两天晒网,虽然在
曾经代理了某官员受贿案子中有一辆价值28万元的轿车没有不计算进“受贿额”,使某官员少坐牢几年。恨归恨,法律规法律,不能因为对人行为的气愤、不能因为当事人是贪官,就违背辩护人的职责而不去寻求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法律。
成某系某国有公司老总,先后挪用50万元给其友朱某从事经营活动。案发后,成某向检察部门退赃30万元,朱某向检察部门退赃20万元,因两人赃款已退请,认罪态度较好,确有悔改表现,检察部门对两人免于起诉。